​衡水市最新“禁放令”2020年元旦起施行

  • 2019-12-11 17:18:44
  • 来源:衡水晚报

12月9日,衡水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衡水市各区所辖市域及各县市城区等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将被罚款5万元。

《决定》规定,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水市实际,规定了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枣强、武邑、深州、武强、饶阳、安平、故城、景县、阜城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它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将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决定》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同时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决定》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将从其规定予以处理;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帮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支持和鼓励企业研发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的环保产品;《决定》将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记者杜俊颖)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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