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不清的“分家账”给培育沃柑的农业技术专家曹仕祥带来无妄之灾

  • 2020-08-27 08:54:32
  • 来源:中国企业报

本报记者  朱晨辉

云南,不但有传奇人物褚时健打造的褚橙,还有曹仕祥精心培育的沃柑。褚橙这一农产品被80多岁高龄的昔日烟草大王打造为“橙王”一个全国闻名的品牌;而曾担任过玉溪市新平县县长及农业局长的农业技术专家曹仕祥,卸任后也转型投身高品质的沃柑种植,在2018年初沃柑挂果时一炮走红,各地经销商蜂拥而至,而短时间后,沃柑正因合伙人内讧面临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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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祥最初的合伙人李志亮因与曹经营理念等问题发生分歧,导致2015年两人分家,曹仕祥一再退让,最后接受了只占所合伙经营的玉溪红河谷果业有限公司33.3%的实际种植面积的土地承租权和果树及必要的生产物资。据曹的爱人王学萍向记者介绍,李志亮对此并不满足,在其后生产经营中不仅不按合同进行土地承租权流转,更是实施了种种违规行为,包括阻挠曹仕祥阻止国家投资的小流域治理后土地买卖,而且还恶人先告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为此,曹仕祥被法院以寻恤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判处了16年刑罚。

合作公司因经观念不同产生分歧

记者看到,在一份曹仕祥寻求帮助的反映材料,里面这样写道:

我叫曹仕祥,是玉溪吉乡高原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4年4月我与另一合伙人李志亮共同流转了漠沙镇峨德村共3965亩高原果园地,共投资2100万多元。我曹仕祥一是技术入股,此外李志亮同意每年支付50万元薪酬;二是实际出资了462余万元。因与李志亮产生经营理念分歧,于2015年9月13日,按协议约定应分给曹仕祥106000棵果树,应占总面积已种果树的三分之一,协议签订后,李志亮未按合同约定分给吉乡公司生产所必需的水、电。于是我曹仕祥就按已种果树三分之一划出了106000棵果树到吉乡高原果业有限公司,由此李志亮不满,将我告上法庭,几轮下来,最终云南省高院判定我曹仕祥拥有三分之一果园合法有效。

此后李志亮不满这一结果,四处诬告,诽谤我是黑恶势力。地磅秤本是吉乡高原果业有限公司已租用的党独小组村民土地,建设用于卖果秤重,李志亮叫唆下新村村民砸毁,最后将这一事实诬我涉恶。党独小学是吉乡公司已与校方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租用的办公用房,李志亮的红河谷公司长期占用且拒付租金,吉乡公司管理人员劝走红河谷果业公司这一行为相关部门又将我认定为涉恶。

吉乡公司在卖果期间因被偷果后为自保于果园出口设置栏杆守果,这一行为又被诬陷为涉恶。为方便两公司管理,吉乡公司履行合同,按约定将吉乡公司与李志亮的水管通道分开,李志亮同样将此行为诬告为破坏生产经营。为尽快与李志亮公司分开核算电费,吉乡公司申请电力公司在已分果园范围内设立单独的变压器,电力部门因施工必须,于施工时进行了短暂断电,李志亮将此诬告成我破坏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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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亮为了侵吞与曹仕祥共同合作投资的果园,有组织有预谋的多次干扰、阻挠、破坏曹仕祥及玉溪吉乡高原果业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围堵暴力砸毁曹仕祥云F003HG车辆。

曹仕祥在材料中反映,对方破坏生产经营、故意闹出的具体事件多达十几起,比较典型的有:

红河谷公司抢吉乡公司生产用水,并将吉乡公司管理人员刘庆云打伤住院,李志亮的弟弟李志宏被新平县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红河谷公司用装载机将吉乡公司的农用车辆推翻在排水沟里。

李志亮纠集20余名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到到吉乡公司果园内抢夺果农采果工具和已经摘好的数百斤果子,恐吓威胁禁止吉乡公司员工采摘。

吉乡公司于昆明召开产品发布会,李志亮及红河谷公司向参会人员发送文件,恶意捏造事实,滋生事端,干扰公司的产品发布。2018年2月8日,李志亮及红河谷公司组织派人打伤吉乡公司员工刘庆云,并用装载机将吉乡公司租用的装载机推翻,造成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吉乡公司装载机司机险些出危险。

2018年2月23日,李志亮及红河谷公司再次组织派人到吉乡公司果园上强占建盖房屋。同年3月3日下午,李志亮及红河谷公司派人在吉乡公司基地上用装载机强行围堵扣押曹仕祥乘坐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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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下午18时许,李志亮指使红河谷公司员工李志宏在曹仕祥驾车陪同果商在吉乡公司果园看果的途中,驾驶红河谷公司装载机暴力碾压砸毁曹仕祥车辆云F003HG,险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毁坏财物。

2019年底至2020年5月,李志亮及红河谷公司实施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有:故意切断吉乡公司从水库到基地的引水管道,导致吉乡公司果农无生活、生产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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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吉乡公司坝塘闸阀,造成无法放水,导致基地十万余棵果树长达半个多月没有浇水,果树和果子严重缺水,造成大量的沃柑缺水落果、品质降低,无法浇水、打药,导致病虫害严重。破坏输水管道,导致水表漏水,还肆意安排其公司员工到吉乡公司果园里面挖地架水管。

合作双方产生纠纷愈演愈烈只能分家

据曹仕祥的爱人王学萍介绍,曹仕祥认为在玉溪当地如果发展柑桔项目将会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并带动就业,他自己也为此多次找地、调研,研究利用科技手段做好柑桔种植项目。

案件审理期间,新平县农业局出具的《新平县经济作物工作站500亩柑枯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新平县经济作物工作站500亩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总结等证据,都详细地记载了案涉项目的实施经过,反映了案涉项目程序正当、实施效果良好并且带动了相关农户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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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该案二审提交的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证明也证实了曹仕祥申报的党独基地得到了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关心和重点扶持,更是得到了云南省、玉溪市发改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农业部门相关人员证言直接证实了党独基地柑桔项目在当时具有显著优势。并且获得了“县委——政府2015年产业大会”的特别表彰。

王学萍向记者透露,2013年底曹仕祥积极找地租地,在新平县漠沙镇峨德村委会上下新村、党独村、它达莫村及新化乡米西代村取得了3965亩土地承租权,2014年1月在曹仕祥找寻合伙人的过程中,其与李志亮达成口头合伙协议,成立玉溪红河谷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谷公司),相约一起种植柑桔。合作过程中,曹仕祥负责生产技术,选苗、育树等工作,并投入资金462.15万元,全力建设果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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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因曹仕祥与李志亮在合作过程中产生分歧,双方便商议分家事宜,后于2015年9月13日,曹仕祥与红河谷公司签订《土地及果园转让合同》。但是,自双方产生纠纷至签订分家协议之前,曹仕祥与李志亮进行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当时部分国家项目资金尚未拨付,存在诸多未解决事项。在此情形下,李志亮(红河谷公司)与曹仕祥订立的分家协议只对土地、果树、水池等部分的划分作出约定,对于公司债务以及其他财物的划分仅做了概括性约定,即将果园三分之一果树、承租权等必须的生产物资划分给曹仕祥,同时曹仕祥需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合伙的红河谷公司债务及2015年7月31日至10月1日新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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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李志亮对果园长期疏于管理,果树濒临死亡,2016年5月19日,曹仕祥不得不从红河谷公司划出果园,并成立了吉乡高原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乡公司)。但因双方约定不明,自2016年5月28日曹仕祥划分果园之日起,双方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了大量民事纠纷,县政府等有关部门曾就此进行多次调解,双方之间存在多起民事诉讼,至今果园有关资产划分的具体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双方一直未算“分家账”。

2019年6月28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起诉书》指控曹仕祥犯受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曹仕祥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22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4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曹仕祥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判决曹仕祥犯受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85万元。其后,曹仕祥不服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上诉至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4刑终201号刑事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刑事判决对曹仕祥的定罪量刑。

扯不清的“分家账”让申诉人曹仕祥陷入被诬告的可能

代理此案件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志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代理人于本案二审阶段接受申诉人曹仕祥的委托为其辩护,对本案在卷的所有证据认真研究,仔细排查,并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发现,案发前,李志亮、宋丽、王选伟及同伙曾用125万收买刘庆云,协商共同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供述及证词,付海军、王学萍、李德春等人证言亦印证了这一情形。进一步说,本案存在他人共同诬告、陷害申诉人曹仕祥的可能,也不存在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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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案刘律师介绍,在客观上,案涉项目本身以及申报、取得经过均是合法的,涉及的相关人员亦没有作出违法或违规行为。同时,《土地及果园转让合同》时曹仕祥与李志亮及红河谷公司在表意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曹仕祥也承担了相应的对价,支付了投资款、承担了相应债务,主导并参与果园从筹备到建设全过程,不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分家行为以及签订《土地及果园转让合同》的实质是几个投资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划分,是纯粹的民事行为。鉴于以上情形,足以认定申诉人曹仕祥不构成受贿罪。吉乡公司与红河谷公司之间长期存在多起民事纠纷,案涉行为也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

此外,申诉人曹仕祥认为自己经营的吉乡公司与红河谷公司之间存在大量民事纠纷,系事出有因,没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划分果树和土地的行为是在实际履行《土地及果园转让合同》,也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据刘庆云、李德春、普有生等人作证,曹仕祥主要负责公司经营支出,平时吉乡公司基地上的事情都由李德春和刘庆云负责管理。况且案涉多起违法行为曹仕祥并不知情或事后知情,本案中并不存在曹仕祥领导、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的情形。与此相反的是,曹仕祥对犯罪活动是相当抵触的,其曾多次告诫刘庆云等人不要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劝阻。对此普有生也证实,曹仕祥一直要求、规范公司员工遵法守法,有矛盾、冲突就报警解决,公司也曾近十次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反映李志亮及红河谷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刘律师最后指出,申诉人曹仕祥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且吉乡公司与红河谷公司之间长期存在多起民事纠纷,案涉行为也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曹仕祥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有两年多,吉乡公司也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面临着无人指导的局面,企业发展举步维艰。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纠正冤假错案,恳请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曹仕祥受贿、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一案提起再审,全面彻查本案,严格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重新审理本案。

目前,作为一审被告人和二审上诉人曹仕祥已经申诉。在其申诉材料上,记者看到,请求事项是:一、申请云南省玉溪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曹仕祥受贿、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一案提起再审;二、撤销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书》、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9)云04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三、依法改判申诉人曹仕祥无罪。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zqcn.com.cn/html/general/20200826/119263.html)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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