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考评“指挥棒”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

  • 2020-05-18 09:00:08
  •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把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改变了以往数量、工作量为主导的考核思路;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或给予容错……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今天,最高检政治部副主任郭兴旺、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业绩考评核心为办案质量效果

  记者:各地检察机关之前也制定了一些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这些考评办法存在哪些问题?最高检出台《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郭兴旺:近年来,各地相继制定了本院或本地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但从调研情况看,做法和认识差异较大,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考核导向不明确,没有突出检察官办案主责主业这个核心目标;有的考核理念“简单机械”,重数量、轻效果;有的考核指标大而化之,仅以“不违法”为标准,不注重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有的没有突出检察官职业特点,仍等同于一般公务员考核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业绩考评的指挥棒作用和正向激励功能。

  最高检制定《规定》,就是要发挥业绩考评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将提升办案质量效果作为业绩考评的核心目标,引导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政绩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要求和业务建设的有机融合。

  开展业绩考评,就是要把办案的标准和要求亮出来、严起来,引导推动检察官履职尽责,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就是要奖优罚劣,把质量、效果的差距考出来、评出来,倒逼检察官自觉提升专业素质能力,对照考评找出差距和不足,通过努力来实现更好的办案质量和效果;就是要把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让不能胜任者有压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改变以数量为主导的考核思路

  记者:《规定》在考评理念上有什么创新和突破?

  郭兴旺:《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改变了以往数量、工作量为主导的考核思路,要求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案件质量和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不能满足于案子办得“不违法”,还要真正办出高质量;不能只考虑到自己负责的案件流程和环节,而是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和朴素的正义观。

  仅关注数量本质上是一种简单粗放的管理理念,不符合司法办案规律,也容易导致“水分”,甚至偏离司法办案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最高检党组提出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就是引导检察官办更好案件而不是更多案件,把自己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做到最好,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同时,效率本身就体现了对考评周期内工作量的考评,质量与效果的计分也是按件计分。有的检察官可能会担心“多干多错”,这就需要通过考评办案效率、建立和落实科学合理的轮案机制,需要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履行好统筹调配职责来解决。对不担当不作为的检察官,也要通过考评机制予以反映,进行追责。

  违反“三个规定”业绩将被否定

  记者:《规定》实施后,各地在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并创设符合自身实际的考评指标体系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董桂文:《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可以自主调整考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在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并创设符合自身实际的考评指标体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注意考评指标设置的本地化。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内容要紧紧围绕业务工作,与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保持一致,要将讲政治融入司法办案各项指标,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以某项工作重要为由将某些行政工作或者管理工作等纳入业务考评。要积极发挥效果指标的指挥棒作用,比如把本是质量指标的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依法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数设置为刑事检察业务的效果指标,引导检察官树立“少捕慎诉”理念,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

  注意对容错机制的合理运用。《规定》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或者视情加分。目前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仅在刑事检察业务中对此有体现,其他业务条线也可以结合实际设定相应的容错指标。

  注意对检察官不如实记录和报告过问或者干预案件的否定性评价。《规定》规定,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这是与“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相衔接的内容,需要引起重视,一旦违反,业绩将被作否定性评价。

  业绩考评影响检察官收入前途

  记者:业绩考评结果对检察官有哪些具体影响?

  郭兴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是检察官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对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是检察官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后,必须建立和完善检察官退出机制,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规定》明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退出员额。

  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年度业绩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检察官,才有资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是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依据。根据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方案,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对办案质量不高的检察官,相应核减绩效考核奖金。《规定》对做好规范和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制日报北京5月17日讯)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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