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出抗诉,秦皇岛一毒贩刑期被改判!
- 2020-08-10 10:00:28
- 来源:网易
近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获得成功,市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1年8月至2012年期间,吴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28.4克。
2012年2月27日,侦查机关在吴某某租房处扣押冰毒39.93克。
吴某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达50克以上,且未认定其具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节,刑罚时却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量刑畸轻。
青龙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青龙检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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